一、总则
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科学、合理、全面地评价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水平,促进学生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施行的对象为我校全体学生。本《方案》的制定力求体现测评体系的科学性和教育性、测评内容的导向性和激励性、测评过程的主体性和动态性、测评结果的反馈性和实效性。
二、测评程序
1.“星级学子”评定由年级组具体负责。各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各任课老师为组员,对本班级学生各方面素质进行班级评定。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一次。自评、组评工作在期终考试前一周完成,最后评定在期终考试结束后完成。年级组长在指定时间内将本年级“星级学子”初评结果提交学生发展中心审核。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填入《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星级学子”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关键是平时考核。各年级组、班级应按学校要求,结合本班实际情况加强平时考核,认真积累各种材料、数据。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年级组、班级通报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支持搞好平时考核工作。各测评小组要妥善保管好测评原始材料,建立健全测评档案。
三、测评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从品德、礼仪、团队、学习、体育、艺术、演讲七个方面进行。
品德之星
(一)品德之星项目标准: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与人为善。
(二)有突出事迹纪录:凡是受校级及以上表彰的单项标兵、美德少年、受表彰的好人好事、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以及获优秀集体的班长等,或综合素质评价师评等级全部为A者。
满足条件(一)、(二)者可获得“品德之星”。
礼仪之星
(一)礼仪之星项目标准:模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爱护社会和学校的一切公共财产;尊敬老师、长辈,孝敬父母;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二)有突出事迹记录:凡是受校级以上表彰的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或综合素质评价师评等级全部为A者。
满足条件(一)、(二)者则可获得“礼仪之星”。
团队之星
(一)团队之星项目标准: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
(二)有突出事迹记录:工作表现优秀、学期考核合格的学生干部,包括班干、学生会干部、级委会干部、社团负责人、国旗队队长、副队长、宿舍舍长等,或综合素质评价师评等级全部为A者。
满足条件(一)、(二)者则可获得“团队之星”。
学习之星
(一)学习之星项目标准: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二)有突出事迹记录:热爱学习,以饱满的精神投入到学习之中,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刻苦钻研、精益求精的学习精神,学习能力强,各科成绩一贯优秀,除体育、美术、音乐外各科成绩在80分以上,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1.研究性学习成绩显著,得到社会的公认或市区级以上权威部门的认可;
2.小创造、小发明经过专业评价机构认证或者在省市区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3.在省市区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优秀作文等文学作品;
4.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市区级奖按等级类推;
5.校级各学科竞赛和单项学科个人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6.校学习优秀奖获得者;
7.获得校优秀通讯员称号者;
8.期中和期末成绩总分为班级前50%或年级前50%的学生;
9.其他经学生申报并获得学校认可的。
满足条件(一)、(二)者则可获得“学习之星”。
体育之星
(一)体育之星项目标准:热爱体育运动,掌握1-2项运动技能,具备好的健康行为,体育品德高尚,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的心态。
(二)有突出事迹记录:
1.能每周除学校规定的正常体育运动时间外自觉进行≧3次体育运动;
2.能在体育课上按规定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
3.能带动一名体育基础差的同学从事体育运动≧8次;
4.能帮助一名无运动技能的同学掌握一种运动技能并能进行简单比赛;
5.学科考核成绩≧80分或学科考核成绩前后两次进步≧10分;
6.文明借、还体育运动器材,爱惜学校运动器材与场地;
7.运动和比赛中行为举止符合体育规范,无不良用语和行为;
8.在运动与健康方面提出有用的建议被老师采纳。
(以上8项中,6、7必须具备;除外,达到任意≧4项)
且获得以下情况之一者:
1.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者;
2.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比赛前六名的主力队员、市区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前四名或集体比赛前四名的主力队员;
3.校运会各项比赛的前10名,年级体育竞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4.团体项目一等奖的组织者;
5.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
6.其他经学生申报并获得学校认可的。
满足条件(一)、(二)者则可获得“体育之星”。
艺术之星
(一)艺术之星项目标准:能够欣赏、感知艺术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有较高的艺术修养和水准;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不同形式的艺术实践活动。
(二)有突出事迹记录:完成艺术课程的学习。音乐、美术学科考核成绩优秀(80分以上),且获得以下情况之一者:
1. 在校内外大型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校艺术节、外语节文艺汇演获奖的主要演员、导演、配音,校和年级文艺汇演单项奖获得者,全校性文艺活动的主持人;
2. 参加省市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含集体项目);
3. 参加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项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一等奖的(含集体项目) ;
4. 在省市区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绘画、摄影等艺术作品;
5. 校表彰的优秀学生艺术社团社长或负责人;
6. 校级各项音乐、美术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7. 在校举办个人作品展、午间旋律主要表演者;
8. 校园之声的负责人和制片人,校广播站的负责人和制片人,学校认可的杂志主编;
9. 其他经学生申报并获得学校认可的。
满足条件(一)、(二)者则可获得“艺术之星”。
演讲之星
(一)演讲之星项目标准:热爱阅读,有良好的阅读习惯和较深厚的阅读兴趣;积极参加各种演讲比赛及活动,通过演讲展现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有突出事迹记录:每天阅读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认真阅读学校推荐的阅读书目,经常向学校阅览室借阅书籍,认真及时地填写好读书卡,能写较为具体生动的读后感;能在班级或学校发挥“课外阅读”的模范带头作用,且获得以下情况之一者:
1.参加省市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征文、演讲等比赛并获二等奖以上的(含集体项目);
2.参加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征文、演讲等比赛并获一等奖的(含集体项目);
3.校级演讲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4.校辩论赛最佳辩手;
5.校广播站播音员;
6.其他经学生申报并获得学校认可的。
满足条件(一)、(二)者则可获得“演讲之星”。
四、附则
第一条 依照本《方案》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南京外国语学校方山分校“星级学子”的定量依据。
第二条 获得星级学子称号者由学校授予证书并且通报表彰。
第三条 南京外国语学校方山分校“星级学子”评定最高奖项为“七星学子”。各班评定后交年级组长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第四条 本《方案》的解释、修订权在学生发展中心。